近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,新增6个“疫苗条款”,强化对疫苗等特殊药品的监管。
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设置了专门的“疫苗条款”,既是对社会关切的主动回应,更是坚持问题导向,全方位锁紧疫苗的安全链条。“疫苗条款”拟从6个方面确立更严的安全制度:除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外,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委托生产;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,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;在疫苗的研制、生产、流通、预防接种过程中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、留存追溯信息;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疫苗等生物制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。
这些制度将使疫苗的生产、流通准入更严格、更规范。如取消委托生产,实行上市许可,进一步收窄疫苗入市渠道,减少不正当竞争的干扰,从源头强化疫苗的安全;建立疫苗安全管理信息追溯制度,开放社会对疫苗从研发到预防接种全程的监督,也将使得疫苗的安全保障更公开、更透明;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,细化并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处分。
健全疫苗管理立法是第一步,更关键的还是改革完善相关管理的体制机制,让最严法律的“疫苗条款”,成为全过程无缝管理的依据和从严执法的武器,让法律变成带牙齿的“老虎”,才是对安全最好的拱卫